邯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020-12-17 浏览次数:566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μ 年应税销售额” ), **过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 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 含未取得销售

收入的月份。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 **过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成税服

务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 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

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也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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